关于对第四批181家物流税收试点备选企业的公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在有关方面推荐、专家评审、税务部门再确认的基础上,拟提出第四批物流税收试点的备选企业。
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标准是: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于2007年12月函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推荐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2008年2月,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共同组织召开专家认定会,对所推荐的企业逐一进行讨论、审定,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向省级税务部门核实企业有关情况后,最终确定181家企业作为第四批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备选企业,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
公告时间:2008年9月22日—2008年9月30日
联系人:韩立新 卫勇
联系电话:68505865 68505533 传真:68505534
E-mail:wl@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