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取得的税收收入总额而言,增值税堪称我国第一大税种。如果一个国家规制第一大税种的立法仅有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不但直接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教授对记者如是说。
近期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近日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而专家表示,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也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得增值税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以加快推动中国税收立法进程是一个更大的命题。
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目前提到的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据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制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当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较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作为新税制体系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制度设计要与抑制投资需求过热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匹配,于是就采用了不鼓励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对象除了增值额外,还包括资本投资额,即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由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缴了税,本来在产品出厂销售纳税的时候予以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不予扣除这个税收的,这样就形成重复纳税,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由此限制了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热情,不利于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税率是17%,有资料显示,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应该是23%。总体来说,重复交纳的税可能达到6%。
对此,徐孟洲表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从宏观政策上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内需、鼓励投资、扩大出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当务之急。在这种形势下,及时消除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的弊端,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非常迫切。且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税制的主流,适应了各国对财政收入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水平,有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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