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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中国网 李异涛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就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称向媒体作了说明,中国网对此进行了现场直播。
他说,只所以把法律名称由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因为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法律名称叫做循环经济法,但是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名称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
他说,这些意见,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我们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总的来说,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所以这是比较新的事情,国务院现在在试点过程中。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因此,从法律草案中可以看到,确实有一部分是有强制性规定,比如实行淘汰制度。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但是各地方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采取的一些措施、步骤和方法也应该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中,除了有强制性规范外,比较多的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所以,把法律名称从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而且使法律的名称和内容更好地衔接。
他说,从具体规定来说,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基本的方针、制度和循环经济基本的管理制度,应该说都没有改变。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法律名称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名称与现在的实际内容更相符。因此,不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外,再另外制定循环经济法。(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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