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任职收入不免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还提醒,如果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另外,单位为职工购买了企业年金,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提取的年金也不需要缴税。
不过,退休人员若再返聘回单位工作,或者再在其他单位任职所得收入仍须计征个税。
据介绍,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纳税方式有两种,包括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由于征缴方式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别。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以陈老师为例,按他退休后在一家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每月可领取工资3000元。
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个税额=(3000-2000)×10%-25=75元
按“劳务报酬所得”,(3000-800)×20%=440元。
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新快报) (本文来源:华商网 作者:骆智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