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后,引来众多企业关注,相关书籍立即热卖。
《反垄断法》的实施引发一系列相关诉讼,专家分析认为国内企业对此法有误读。
社会意义重大 操作细节缺失
从今年8月1日起,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它的实施立刻引起企业的强烈关注,随即相关诉讼相继开始。
《反垄断法》实施引发相关诉讼
《反垄断法》备受业界关注,实施首日便有相关诉讼发生,涉及很多行业。8月1日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随后重庆也出现了“保险反垄断第一案”,引来各方评论,“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成为热点词汇。
专家分析条款细节存有三大缺憾
对于企业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表示,“无论案件的最后结果如何,四家企业选择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个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不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旨在反行政垄断的第五章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意义非常重要,但相关条款却存在将行政垄断的对象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安排,忽视了中国已经相当普遍的逆向歧视问题三大缺憾。
“保险反垄断第一案”惹争议
如击鼓传花一般,涉嫌“垄断”诉讼很快又传到了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据重庆当地媒体披露,因涉嫌垄断,重庆保险行业协会被告上法庭,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已向原告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所谓“保险反垄断第一案”究竟是一场“秀”,还是在普遍签署了保险业公约的全国各地都具有标志性意义呢?
专家分析
“游戏规则”不同要区别对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银行和保险等金融行业有着跟其他行业不同的‘游戏规则’,它们有自身的特点,有的时候某些场合金融业的统一行动是必须的,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举措。”而一直关注车险领域保险案件的北京律师刘家辉则认为,如果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的约定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制造了不公平就涉嫌垄断。“保监会规定车险最高折扣是7折,而重庆单方面约定是8折,如果这是由重庆当地的车险经营实际情况所决定,就应该向消费者公布相应的数据,便于车主理解当地车险费率制定的原因。”
国有巨头与外资企业反应不一
事实上,包括铁路、电信、石油等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行业将首当其冲。如何在我国审计市场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也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不过,《反垄断法》在电力、电信、铁路、航空、银行等垄断程度较高的领域几乎未听到任何积极回应。
与内资企业泰然处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企业对《反垄断法》出台的反应要激烈得多。据媒体报道,在《反垄断法》实施前,英特尔公司为适应该法实施作出一项重要调整,对涉嫌垄断的经销商广告补助由此前最高的50%降到20%以内。此外,微软也一再强调它对于中国信息产业的贡献,“我们一直努力确保遵守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专家分析
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存有误读
时建中表示,一些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的条文本身有一些误读,《反垄断法》第七条的意思是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是说,一方面《反垄断法》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仍然要约束你。而且还有一点,从第七条我们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内外资企业的要求标准是一致的。不过,由于现在还缺乏实施细则,《反垄断法》如何具体操作仍存在悬念。
专家观察
反垄断应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
●时建中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们期待着该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律”。为了确保正确的“行动”方向,须高度重视该法第一条,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解读这一条,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词,即“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它们明确了这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理解《反垄断法》的钥匙,是《反垄断法》施行的指南,是判断《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三个维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需以准确把握法的内容为前提。一旦《反垄断法》被误读甚至曲解,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遇更多的观念上的挑战和利益集团的阻遏。如果错误地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央企重组、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相对立,错误地把达到审查标准的企业并购等同于违法、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同于禁止,就难以形成正确的反垄断法律意识,难以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难以营造实施《反垄断法》所必需的社会文化。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反垄断传统的国度,宣传普及《反垄断法》的工作任重道远。
《反垄断法》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进行调查时,举报人还可依法提起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可以节约公众运用《反垄断法》的成本。当然,公众若因垄断行为而受害时,也可依该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助。可见,《反垄断法》要成为行动中的法律需要公众行动起来。离开了公众的积极参与,《反垄断法》将面临实施机制失灵的风险。
总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高效的执法体制、经营者的自律、公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把反垄断培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 (邢飞 李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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