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水路交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节能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对《交通行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颁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交通运输部在行业节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办法》与原《细则》有哪些具体变化?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能源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伽林就《办法》修订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内容及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解读。
修订《细则》的原因:
2000年原交通部印发的《细则》,是交通行业具体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部门规章。《细则》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规范交通行业广大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工作,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节能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增加,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显著增长,节能形势紧迫,交通发展与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显现,现行的《细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要求,很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细则》进行修订。因此我们从去年年底前就开始了修订的准备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工作适时地完成了修订工作。
修改《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0月修订并通过了《节能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专门增加了交通运输节能的章节,对交通运输节能提出了新的任务,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明确了节能职责和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节能法》需要对原《细则》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2000年制定实施《细则》时,交通企业还没有完全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脱钩,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因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节能的思路和方法都有所变化,需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调整。
三是从当前情况看,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特别是“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此次修订工作遵循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交通节能与交通发展相协调。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厉行节约资源是基本国策。《办法》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制止浪费。这对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是注重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交通节能的制度环境。在现行《细则》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从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交通节能技术标准,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综合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的内容贯穿了市场作用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性与自创性相结合的精神。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方面从总体上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监管的职责和交通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交通用能比较集中的一些环节、领域,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为在下一步节能工作中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预留了接口与空间。
此外在修订过程中,注重从引导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等方面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从而实现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我部在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方面已经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为了建立科学的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交通行业能耗情况,以及为制定交通节能政策和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数据支持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5年开始我部就前瞻性地安排了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研究,分别进行了公路运输、船舶运输、港口三个专项能耗统计与分析方法研究工作,经过近二年的研究并在小范围进行实地验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三个统计标准与实施方案,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开始实施。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体系的建立,为建设交通节能监测和考核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此次出台的《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能耗统计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节能监测体系的建设;三是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报告义务。这些规定具体体现在《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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