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提出,从9月1日起,对于厦门市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办法规定,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专篇和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据介绍,厦门市节能减排工作居全国领先水平,2007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约为0.63吨标准煤,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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