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抽取一定数量建筑,采用文件检查及实际测量的方式,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
2、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4、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
5、室内温度现场检测。检测方法详见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现场检测和合格判定方法(附件2)。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对现场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具有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予以表扬。否则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附件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现场检测和合格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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