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 救灾款物使用违法处分规定 过渡安置房资金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5月27日,一名施工人员在都江堰市“幸福家园”安置点建设过渡安置房。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该通知已于本月初正式实施。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以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两部委通知明确指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是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通知还指出,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
根据通知,在资金下拨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按照上述资金分配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省(市)财政厅(局)下达并拨付资金。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拨资金后要及时商省级建设等部门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根据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制定。
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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