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汶川地震重灾地区在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帮助四川地震灾区在京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从5月21日起,四川地震重灾区在京职工,可以在不买房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对提取后的公积金无使用限制。
本人户籍在灾区的,需要带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单位证明;配偶户籍在灾区的,需要携带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和配偶身份证明文件;直系血亲户籍在灾区的,需要携带直系血亲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文件和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情况属实的,按照《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规定的提取程序办理,账户内需保留10元人民币。
户籍范围具体如下: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安县、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涪城区、游仙区、青川县、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记者陆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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