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 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落实农村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财政补贴,保证足额及时到位。(2)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气化发电、供热、供气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尽快推广。(3)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地区建立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为农村居民和公共设施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健康发展。
四、环境影响分析
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可减少煤炭消耗及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利用沼气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是清洁生产的重要措施。生物质发电污染物排放少,对环境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为零,利用盐碱地、荒山、荒地种植能源作物(植物)可与植树造林、植被保护和山坡绿化相结合。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到2010 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将达到3 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400 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150 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200 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6 亿吨,年节约用水约15 亿立方米,可使约1.5 亿亩林地免遭破坏。
如果措施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对生态环境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中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水电开发要充分考虑保护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好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关系。风电建设要协调好与湿地保护区、鸟类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及自然景观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伤害鸟类,防止噪音和光影污染。生物质能利用要防止二次污染,合理利用土地、森林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耗竭性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显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五、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
为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将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全面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明确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认真落实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有关规定、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工作。
(2)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指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试点项目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评价、标准制定和设备国产化等工作。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3)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环境。国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税收、价格等综合措施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并通过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特许权项目等方式,培育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电网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电力项目的布局,做好电网接入的规划和试验研究工作,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和销售。石油销售企业要按国家规划和实施计划制订生物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市场规划,并在技术和设施方面做好收购及销售生物液体燃料的准备工作。
(4)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体系建设。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作为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重点支持生物液体燃料、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技术攻关和技术产业化工作。建立国家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管理机构,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可再生能源基础教育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支持国内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和装备能力建设,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