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业绩考核新规定将突出“精准”原则,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越接近,越有可能在考核中得高分。
来自国资委的信息显示,第一任期中,有少数央企为了获得较高的加分,上报目标值时留有较大余地,致使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针对这种现象,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在“中央企业第一任期业绩考核表彰大会上”承诺,将在第二任期中修订考核办法,“使老实人不再吃亏”。
国资委是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简称“规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规定》提出,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20%-50%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4分;低50%(含)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3分。
而在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
关于净资产收益率,《规定》提出,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20%-50%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6分;低50%(含)以上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5分。
而在现行的《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
国资委人士要求,在行业对标的基础上,中央企业负责人应该自加压力,提出富有挑战性的目标,将企业指标完成值和目标值的偏差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央企考核新规首次引入“行业对标”
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业绩考核新规定将首次引入“行业对标”原则,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国资委是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简称“规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规定》提出,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
《规定》提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而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仅要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以上指标均未特别体现行业差距的因素。
国资委人士昨天表示,开展行业对标是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促进企业向国内外优秀企业看齐的重要措施。
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行业对标工作,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发展战略,树好标杆。标杆企业的选择,要注重数量和质量,既要符合企业实际,又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标企业户数原则上不低于12户。对于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应积极寻找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其他企业应努力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先进企业纳入标杆范围。
国资委表示,各企业在对标过程中应对照标杆企业,开展广泛的经济技术指标、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对标工作,从中发掘优势,找出差距,提出目标和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在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于石油石化、电信、矿业开采等企业规模大、国内同类企业户数较少的中央企业,应与国际大型企业开展对标;对于军工、冶金、建筑、商贸、电力、科研等行业的中央企业,可开展中央企业间的相互对标;其他中央企业依据2008年国资委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开展行业对标。
《规定》还提出,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规定》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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