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宣布对燃油全额征收消费税,调整后税率将为之前制定税率的3倍左右,税负调整追溯至1月1日。这一税种针对工业企业征收,而并非向消费者征收。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前三者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但当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国家又规定其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分析人士指出,该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抑制资源密集型行业继续扩大,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消费税税收优惠的取消,可能导致成品油进口的减少,让国内的成品油市场进一步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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