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表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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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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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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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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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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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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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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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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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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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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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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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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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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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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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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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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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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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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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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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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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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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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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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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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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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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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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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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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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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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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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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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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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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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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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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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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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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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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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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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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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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