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和培训服务
第三十一条商务部利用国家设立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政策信息、商情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等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二条商务部驻国内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积极收集当地的商务信息,建立商务政策定期宣传工作机制,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加强对驻在国的法律及政策、市场和商品调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利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国别商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利用网络宣传商品和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实施以对外贸易促进为中心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六条以对外贸易促进为中心的培训服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国际贸易规则及实务、贸易救济措施、企业融资、信息资源利用及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展览会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鼓励有关机构、大中专院校培训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方面的人员,提高对外贸易经营者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六章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点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利用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条对外贸易促进执行机构在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申请中小资金,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的法律法规,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出口退税和产品出口的免抵税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国家信用保险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并根据其适保出口额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对企业实行优先承保、灵活费率、快速理赔、预赔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三条商务部设立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培训、展览、信息、资金等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与水平。
第七章 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贸促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务部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情况的特殊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促进该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第四十五条商务部利用国家设立的区域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为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
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下的对外贸易促进项目时,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重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商务信息交流。
第四十八条商务部重点向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对外贸易培训服务,并鼓励教学科研机构为该地区培养对外贸易人才。
第四十九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参与国内外的各类市场宣传、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
第五十条商务部积极引导对外贸易经营者利用边境地区的优势,开展边境贸易,并积极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