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外贸易促进机构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促进机构包括商务部及其对外贸易促进执行机构、地方商务部门及其设立的对外贸易促进执行机构、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进出口商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
第十一条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作为商务部对外贸易促进的执行机构,受商务部委托,履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职责,负责组织中外企业间的双向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企业和产品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提供进出口公共信息和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对外贸易促进工作的需要,设立对外贸易促进的执行机构。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应加强指导地方对外贸易促进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进出口商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对外贸易促进的政府协调
第十四条商务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对外贸易平稳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与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建立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的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商务部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家设立的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采取多种措施,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商务部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对外贸易经营者使用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八条商务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它行业中介组织的合作,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全面及时地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地方商务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中介组织的协调,促进当地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十条对外贸易促进执行机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落实和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和完善展会政策支持体系、认证与评估体系,支持和引导举办国际性展会,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参加各种国际性展会,并举办论坛、洽谈会和研讨会等,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创造国际交流机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贸易促进机构应积极利用展会平台,设立品牌展区,为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和产品优先提供展位。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出口。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对外推广活动,提供服务贸易市场咨询,引导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支持和引导国内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信息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帮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立境外自主营销渠道和网络,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组织和引导有关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活动,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促进政策。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进行动态监测,积极有效预防和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企业利益。
商务部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进出口商会、协会组织对外贸易经营者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设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相关投诉,提供相关法律援助,维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帮助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与驻在国企业开展交流活动,建立与当地政府及中介组织之间的交流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