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07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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