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昨天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1月1号正式施行。这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来说意义重大,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今天首先来关注新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利好。
实施条例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说:“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档税率 并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条件进一步放宽 对于高薪技术企业 不分区内外一律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宋兰表示,新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消除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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