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是一部基础法
业界千呼万唤、期待已久的《能源法》终将“定胎成形”。对这部法律,人们期待得实在太久了。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能源法》的起草曾两次动议,但都无疾而终。直到2005年,温家宝总理亲自作出批示,《能源法》起草才正式驶上“快车道”。此后,《能源法》草稿前后经历大大小小几十次修改,争论依然很多。据悉,在今年初国家能源办举办的新春联欢会上,直接参与起草的部分专家一起朗诵了毛主席的《七律·长征》,以此宣誓完成此项工作的决心和勇气。
何勇健是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处长,他告诉记者,《能源法》是调整我国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诸多法律关系的“龙头法”和“小宪法”,是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起统领指导作用。
何勇健认为,《能源法》与《电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会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区别,不是立足解决每一个层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与长达1000多页的《美国能源法案——2005》也不类同,不是一部万事俱备的统筹性法律。中国的立法框架决定了《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座标,对相关立法进行方针指导,而不可能仅仅是一部有局限的专业法律。
韩晓平对《市场报》记者说:“《能源法》的推出将会导致‘蝴蝶效应’,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一系列法律大调整的序曲,必将带动《石油法》、《天然气法》及新《电力法》的加速出台。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建设,将使国家能源安全和储备具有了法律保障。此外,《能源法》在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加强能源管理体系等方面都将起到一个根本性的作用。”
《能源法》将带来哪些变化? 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来说,《能源法》的出台又将带来哪些变化?何勇健告诉记者,一旦《能源法》出台,不少倡导的节能行为将变成强制性措施。韩晓平对记者说:“保证国家的能源安全和能源储备,不再发生‘油荒’,就是最大的好处。”
参加《能源法》制定草案的专家、厦门大学教授林伯强表示,由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关系,国内油价滞后于国际市场,导致很多民营油企不得不承受油价倒挂所引发的亏损。“《能源法》出台后必将对成品油的定价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有专家认为,《能源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内成品油市场的长期稳定。2008年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或呈现一路小步快跑的格局。而在《能源法》颁布前,国内外成品油价差的缩小将接近于零。
《能源法》三大亮点(延伸阅读)
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不过,“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关于多元化产权的描述,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应该是《能源法》中的最大亮点。”能源专家、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向记者表示:“如果民资和外资不能在能源行业发挥作用的话,整个行业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而《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多元产权制度规定下来,意味着未来没有回头路可走。这一条款将给中国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定下基调并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能源储备制度
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对于能源产品储备,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前者由国家出资建立,企业义务储备则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国家将对其权益人给予合理补偿。韩晓平对记者说:“建立地方能源产品的储备很重要,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如果地方能源储备充足,就不会发生油荒等现象了。《能源法》还规定能源储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完不成,就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了。”
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导
意见稿提出,中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处于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今后将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将实行约束型的价格政策。国家还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韩晓平表示,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和使用,与现在能源的价格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现行的评价体制,对新能源也呈现不利的一面。如果从地方政府财政的角度上考虑,很可能是与其搞风能、太阳能,还不如去搞小煤矿。
而对于那些在新能源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但又苦于没有门路,或是申请了专利却难以产业化应用的企业或个人来说,《能源法》的出台也将给他们带来曙光。“解决农村能源贫困,发展分布式能源也在《能源法》里找到了依据。”韩晓平有些兴奋地说,语调里充满了期待。(朱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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