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动员社会力量保护环境。
开展各类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1.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
2.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
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
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计划。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和各类环保社团及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加强行政复议,推动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
(八)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谈判,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大力推进国内履约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专栏8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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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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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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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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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
1981年4月8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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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1985年9月6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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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
1989年9月11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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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
1991年6月14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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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1991年9月4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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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1992年7月31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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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2年11月7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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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1992年11月7日 |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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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约》 |
1996年4月9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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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荒漠化公约》 |
1996年12月30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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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
2001年5月1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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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
2002年8月1日 |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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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
2003年4月22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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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2004年6月25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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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2004年12月29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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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2005年4月17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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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
2006年6月29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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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巩固并深化与重要大国、大国集团、传统友好国家的环境合作,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环境合作,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继续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合作与交流,宣传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和进展,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益。
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环保设备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
加强环境与贸易的协调。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引进、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规划实施与考核
实施本规划,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更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保投入,引导社会资源,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证措施。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已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落实到重点行业和单位,确保完成。
要在本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领域、流域和地区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相互促进,同步实施。各地区也要做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实施。
加强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价格、投资政策,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
环保部门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加强环境统计和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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