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为重点,以重点海域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高海洋环境灾害应急能力,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努力削减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强化对污泥和垃圾渗滤液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继续在沿海地区深入开展禁磷工作。
2.加快重点海域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渤海碧海行动,力争渤海水质有明显改善。加快编制并实施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其海域污染治理规划。以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带动海洋环境保护。
3.防治港口和船舶污染。
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针对各类船舶,分别提出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时限。到2010年,大中型海港都要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
4.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以近岸海域为重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滩涂资源,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防止滩涂及海水养殖造成的污染。推进海岸防护林建设,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展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普查,查清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对引进外来海洋生物物种实行严格管理。
5.防治海洋环境灾害。
建立跨部门的海上溢油监测与应急体系,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相关涉海部门和所有沿海城市、港口都要制订溢油应急预案。完善赤潮监测系统,提高早期预警能力,规范赤潮信息管理,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尽可能减少赤潮造成的损失。
(七)严格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提高核设施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开发新一代核电厂安全评价技术,改进安全监管方法,提高核电站改造和运行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活动的管理,提高国产化设备质量。
2.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和监督,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建设对放射源实施全寿期跟踪的全国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废弃放射源的安全收贮。
3.加快治理放射性污染。
制定核设施安全退役政策。加快中低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场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建设。推进核工业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开展对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评价与污染防治的监督。
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掌握高放废物处理技术,积极推进高放废液固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积极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地质调查和勘探工作。开展高放废物处置长期安全研究,确定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发展战略和总体安全目标。
4.提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水平。
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合理布局场源建设,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八)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按照目标与手段相匹配、任务与能力相适应的要求,以监测评估、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科学管理为目标,以自动化、信息化为方向,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重点,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努力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1.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
按照布局科学、数据准确、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全国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辐射、生态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全面、及时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建设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排污状况。优先建设燃煤电厂在线监测系统。
2.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执法能力建设。到2010年,省、市、县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加强国家、省和市级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3.建设环境事故应急系统。
建成国家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及指挥中心,各省、市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国家、省、市以及流域分别配备水、气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车及仪器设备,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配备应急监测船。
4.提高环境综合评估能力。
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重点设施电磁辐射调查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调查。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改革环境统计方法,开展统计季报制度,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环境综合信息。定期开展环境质量和生态变化评估以及环境经济核算。
5.建设“金环工程”。
建设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构建环境保护信息基础网络平台,建设国家环境数据信息库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持体系,建立高效、便捷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信息传输系统,构筑数字环保,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促进环境信息共享。
6.增强环境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
建成一批国家环境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工程技术中心和环境基准实验室。初步建成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发与生产基地。
7.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加大环保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环保技术人才。实施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扩大环保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范围。加强环保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
专栏4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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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填平补齐地级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农村空气质量背景站、质量监控点。建成国家酸沉降监测网和沙尘暴监测网。
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建设,重点加强省界、国界及入海口实时监测与污染事故预警能力,加强近岸海域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监测网常规监测:加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噪声、近岸海域等常规监测站的能力。
辐射环境监测:建设国控辐射自动监测站和核设施实时流出物监测系统。建设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
环境应急监测:配备省级水、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车系统以及核污染与辐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县级基本环境监测:配备实验室常规仪器,使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县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90%、80%、60%。
环境执法监督标准化:省级全部达到一级标准,市(地)级达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区县级达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0%。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控中心,实施联网监控管理。完善重点城市监测站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
环境管理基础条件:落实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建设一批环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标准样品研发与生产基地,建设国家环境保护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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