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落到实处。
有关省、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旗)的县(旗)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村、落实到户。
各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国家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本规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氛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转变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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