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方面,新确定的标准为: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户家庭的年收入分别确定为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同时,还有家庭总资产净值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要求。
新标准的门槛明显高于旧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在我国目前的城市人口结构中,以三口之家居多,6万元的标准被45300元的标准取代,实际上代表着整个门槛的提高。如果考虑到通胀因素、考虑到北京房价最近几年持续大幅上涨因素,即便仍然执行“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标准,对住房困难户而言也已经是大大抬高了门槛,何况还另外附加了两个条件?这意味着,更多的住房困难户将因不符合标准,而无缘享受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尽管如此,此举依然得到了有关官员的高度评价。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业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经适房、廉租房新标准是对国务院24号文的具体落实……使得经适房和廉租房的申请门槛更高,申请条件越来越严格,真正解决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如果把“经适房和廉租房的申请门槛更高”视为对国务院24号文的具体落实,那么,这将是对国家政策的误读。
国务院24号文即《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第四条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第十条明确要求:“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而北京房价之高在国内位列三甲,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理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而不是通过抬高门槛使本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困难人群被剥夺这项福利。
北京市抬高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的其中一个原因是,防止经济适用房落入非低收入人群手中。多项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富人或腐败官员侵占。那么,提高门槛后是否能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呢?不能。因为部分经济适用房被侵占,源于有关部门审核把关的不严格,源于权钱交易。如果权力寻租不受制约,门槛提高再多也无济于事。通过提高门槛来预防经济适用房旁落,无异于让困难群众承担由于制度漏洞所增加的成本,这对他们并不公平。
因此,无论用什么理由,能难以解释提高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的做法,其被解读为政府对自身责任的推卸也属顺理成章。问题是,当那些住房困难的人群被剔除出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外,由此为社会稳定埋下的隐患,又将付出多大的成本才能解决?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各级政府应该以民生为核心,主动承担更多责任,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福利,而不是变相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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