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产业布局
第七条造纸产业布局要充分考虑纤维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等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力求资源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八条造纸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应“由北向南”调整,形成合理的产业新布局。
第九条长江以南是造纸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要以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为主,加快发展制浆造纸产业。
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企业积极性的同时,要加快培育或引进大型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建设主体,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西南地区要合理利用木、竹资源,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坚持木浆、竹浆并举;
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要重视利用国内外木浆和废纸等造纸,原则上不再布局利用本地木材的木浆项目。
第十条长江以北是造纸产业优化调整地区,重点调整原料结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生产集中度。
黄淮海地区要淘汰落后草浆产能,增加商品木浆和废纸的利用,适度发展林纸一体化,控制大量耗水的纸浆项目,加快区域产业升级,确保在发展造纸产业的同时不增加或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东北地区加快造纸林基地建设,加大现有企业改造力度,提高其竞争力,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制浆造纸企业;
西北地区要通过龙头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加快造纸产业的整合,严格控制扩大产能。
第十一条重点环境保护地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布局制浆造纸项目,禁止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
第三章纤维原料
第十二条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提高木浆比重、扩大废纸回收利用、合理利用非木浆,逐步形成以木纤维、废纸为主、非木纤维为辅的造纸原料结构。到2010 年,木浆、废纸浆、非木浆结构达到26%、56%、18%。
第十三条加快推进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木浆,鼓励利用木材采伐剩余物、木材加工剩余物、进口木材和木片等生产木浆,合理进口国外木浆。到2010 年,力争实现建设造纸林基地500 万公顷、新增木浆生产能力645 万吨的目标。
第十四条鼓励现有林场及林业公司与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共同建设造纸原料林基地。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且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商品木浆项目。依靠国内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的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经核准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名义单独建设或圈占造纸林基地。承诺依靠国外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要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建设造纸林基地和制浆造纸项目。
第十七条加大国内废纸回收,提高国内废纸回收率和废纸利用率,合理利用进口废纸。尽快制定废纸回收分类标准,鼓励地方制定废纸回收管理办法,培育大型废纸经营企业,建立废纸回收交易市场,规范废纸回收行为。到2010 年,使我国国内废纸回收率由目前的31%提高至34%,国内废纸利用率由32%提高至38%。
第十八条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非木纤维资源。充分利用竹类、甘蔗渣和芦苇等资源制浆造纸,严格控制禾草浆生产总量,加快对现有禾草浆生产企业的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禾草化学浆生产项目。
第十九条限制木片、木浆和非木浆出口,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基础上加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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