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全社会都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认真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
2、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政府投资、政府特许权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确保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3、改善市场环境条件。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企业要负责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电力调度机构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律,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及运行调度,使可再生能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国家指定的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区域内,所有经营交通燃料的石油销售企业均应销售掺入规定比例生物液体燃料的汽油或柴油产品,并尽快在全国推行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国家标准,修改完善相关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为太阳能在建筑物上应用创造条件。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经济条件好的城镇,要在必要的政策条件下,强制扩大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市场份额。
4、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在全社会分摊。
5、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确定资金规模。各级地方财政也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等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加快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纳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在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装备扶持项目中安排可再生能源专项,支持国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核心技术方面提高创新能力,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造,尽快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到2010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形成以国内制造设备为主的装备能力。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可再生能源装备能力,满足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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