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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