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提请人大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工伤医疗费仲裁为终局裁决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不服仲裁15日内可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草案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此外,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循环经济法草案
水电气可根据需要加价收费
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寿命期内建筑物不得拆除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一次性消费品限产限销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优秀“海归”不受户籍限制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科技项目承担者可获知识产权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南水北调水质面临污染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从检查情况来看,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水质正面临着被污染的威胁,这必须引起足够警惕。
加大污染行为惩处力度
会议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草案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做了四方面修改: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草案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草案还要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新华社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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