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4日电 2007年8月13日,中国官方媒体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谈一谈《意见》出台的背景?
新闻发言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随着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住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总体看现行的政策措施还不够有力,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明确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经国务院讨论决定,下发了这个《意见》。
记者: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意见》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意见》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立足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标准;二是要坚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三是政府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四是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五是明确责任主体,要求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记者:《意见》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新闻发言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
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另外,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区要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而不再符合其条件的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需求,可通过政府调控的两限(限套型、限房价)商品住房及市场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来满足。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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