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商务部的消息,为加强中央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2007年8月13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中央储备肉操作单位、质检单位、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职责范围,规定对中央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办法》还对中央储备肉的入储、在库(栏)、轮换、出库(栏)和动用以及质量等各个管理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操作单位、质检单位、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办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