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从山西省物价局传来消息,从现在开始,山西省取消煤运系统对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的26项收费项目。其中包括:煤炭管理费、计量费等16项过去由煤运系统向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征收的费用,企业管理费等10项由各市、县委托煤运系统征收的费用。
今后,煤运系统只能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由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由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4%的代销费,其中包括3%的管理费和1%的损耗费。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另外,煤运系统可向进入太原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煤炭收取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煤各收取0.10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原收费标准征收。
除以上费用外,煤运系统征收的其他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均属乱收费。(记者 黄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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