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将保持国有独资。 孙勤表示,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行业之间及各企业之间特点各不相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不能搞“一刀切”,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分类推进。
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三是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四是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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