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7月15日起将对非普通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虽然国内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征此税,但对上海而言,尚属首次。
通知表示,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汉宇地产总经理施宏睿对记者表示,这一政策在时间上给了缓冲,相对比较温和,在更大程度上是信号的作用。“对上海的成交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是房价会因此稳定下来。”
当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还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表示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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