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26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数5个以上或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含版权和实物出口);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7文化艺术商务代理
重点企业标准:
1已策划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指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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