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
2007年第27号
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
02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
重点企业标准: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03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互联网出版物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学术文献出版物、互联网教育读物、互联网地图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海外开拓市场的出版物;
3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
4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06出版物实物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07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08对外翻译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翻译成果;
2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09印刷、复制、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10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
2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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