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期待已久的增值税转型方案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8日公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根据这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办法》,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上述进项税额必须是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专家表示,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试点范围企业的税负水平,促进中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
根据《办法》,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上述老工业基地城市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上述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可称为从事上述产业为主的纳税人。
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具体行业范围,其中包括上述前7大行业中的37个具体行业。
此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必须是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范围的纳税人。
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表示,这次实施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就是要借鉴东北地区的试点经验,同时继续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记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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