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正在悄然“变身”——这个在中国牵涉人数最多的协会组织,不仅吃上了“皇粮”,而且还酝酿着一场职责上重大的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中消协将从繁琐的组织维权工作中超脱出来,转而从事更具宏观层面的“消费风险预警”方面的指导性工作。
在“3·15认证”被叫停之后,中消协正试图再次找回它的公信力。
然而,中消协的“变身”同样遭到质疑。业内人士警告说:“如果中消协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权力来体现对消保运动的引导,那将是中消协被广大消费者否定之日。”
一线调查
“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这一严肃的命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中消协“变身”之旅:吃上“皇粮”的异议
每年750万元人民币不算多,但用来“收编”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足够了。
当中央财政直接向一个尚须每年在民政部履行注册手续的协会直接拨付这样一笔款项,用以全额负担这个组织全年运营费用之时,750万元的意义似乎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
记者获悉,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在中国内地只有中消协一家。
吃上“皇粮”
在3年前上任之时,母建华便拟定了几件任期内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让中消协彻底变成一个“吃皇粮”的“事业单位”。
这个目标在2006年年底终于实现。这是母建华担任中消协常务副会长的第3个年头。彼时,恰是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的编制期,中消协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向财政部递交申请,要求在2007年享受全额财政拨款。
“刚开始报给财政部的预算申请更高。”一位接近中消协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不过,对于财政部是否会同意“全额拨款”的方案,中消协的高层领导们并没有足够的把握,因为这在此前尚无先例,即便是那些承担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其主要运营经费,也需要通过“社会筹资”完成。
不过,当时的母建华还是决心一试。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委)在身份上的“突然变身”,给了母建华很大震动。记者了解到,如今的上海市消委,实际上已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而此时全国其他任何一个省份的消协组织还都归属在当地工商局的治下。
与此同时,随着行政隶属的调整,上海市消委所需的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这时,全国其他地方的消协组织还未能享受到直接拨款的待遇,“差额拨付的那一部分还都是先拨到当地的工商局,而后再由工商局拨到当地消协。”前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说。
中消协显然很欣赏 “上海模式”。在2006年的一次中消协全系统的会议上,母建华表示,“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问题,中消协肯定会和工商总局、财政部积极争取”,同时他也对到会的各地方消协组织提出希望,要求他们学习上海经验,“多做当地政府的工作”。
中消协对工商总局的“工作”也一直在进行,上海市消委的“模式”无疑增加了中消协“游说”的筹码。
突破性进展是在2006年下半年——工商总局的主要领导对于“财政全额”拨款模式表示了认可,并与财政部进行了协商,取得了一致。
“最后批下来的是750万元。”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说。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后不必再为“社会筹资”的问题而烦恼了。
因祸得福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消协能够吃上“皇粮”,还是从“欧典地板事件”中“因祸得福”的。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没有那次事件以及随后“3·15标志”的寿终正寝,想吃“皇粮”恐怕还要等上一阵子。
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拥有中消协授予的“3·15标志”。记者了解到,该奖项设立于2000年,“除了这个发牌,中消协基本没有其他的社会筹资渠道。”一位中消协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欧典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主要领导专门要求中消协对此事进行汇报。在汇报中,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桌面”,而这也恰是中消协“因祸得福”的开始。
中消协的社会筹资实际诞生于“差额拨款”的财政制度之下。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来,中消协的财务制度便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而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自行解决。
记者了解到,“差额拨款”模式下,财政部给予的财政拨款比例较低。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长期以来,中消协得到的“差额拨款”大概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所需支出。
然而,中消协若要履行正常的协会职能,其业务活动也必须有经费支撑,“这部分的缺口一度就是靠‘3·15标志’的活动筹集。”上述中消协内部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3·15标志”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他拒绝透露具体的数额,“我只能告诉你,其实这个数额并不高。”对于2000年设立以来的“发牌总量”,这位人士也讳莫如深,只是笼统地表示,起码有几十个。
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当时的政府给予了认可,其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而作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财政部在2000年专门同意了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的“社会筹资”的属性。
“这种筹资方式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前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消协要履行职能就必须要有经费支持,但财政拨款部分有限。其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实现社会筹资,中消协的会员实际上是中国所有消费者,中消协是不能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因此只有向企业筹资,但这种方式显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3·15标志”的授牌前调查,主要是根据对该企业的社会荣誉和投诉情况来确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技术手段,无法对企业进行周密的调研和检测,只能要求企业获得“3·15标志”后,承诺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当出现消费争议时主动解决。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欧典地板事件”亦是如此。
在听取这包含上述情况的汇报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做出指示,要求中消协不要再进行此类授牌活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活动自2006年下半年终于寿终正寝,但它为中消协换来的,却是期盼已久的“皇粮”待遇。
谁的消协?
“大家对中消协的概念有个误解。”前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实际上是指中国所有的消协组织,而平常大家说的中消协,实际上是它的常设办事机构。中消协确实是社会团体,但它的办事机构还是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的。”
对此,中消协秘书长助理丁世和有着更详细的理论阐述,记者在中消协官方网站上看到,一篇由他署名,名为《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及其定位的分析》的文章是这么阐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作为法律语言就是“必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不仅从道义上支持他们开展活动,还应妥善解决消费者协会的编制和经费问题,使他们有一个好的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
而在实现了“中央财政全额拨款运营”之后,对于地方消协的体制模式转变,又有了更大的信心。中消协的意图在于将上海的模式在全国进行推广,首先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消协在财政全额拨款问题上寻求突破。
在中消协2006年召开的“增强消费维权能力 提高公信力”座谈会上,与会的各地消协秘书长达成的共识之一就包括“抓住机遇,努力解决机构、编制、经费问题,进一步增强消协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力。”
在获知中消协身份转变之后,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民反问道:“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这一严肃的命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据悉,获得全额财政拨款的中消协,正在逐步酝酿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的领域,对于受理投诉问题,如今的中消协正在考虑尽可能进行属地管理,而自己在日后则将更多地将精力转移到发布“消费预警”方面。
果真如此的话,届时谁来领衔组织跨区域的“维权活动”,恐怕现在还难有答案。
透视
中消协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正酝酿着一场职责上重大的改变。这个在中国牵涉人数最多的协会组织,正在试图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这意味着中消协将从烦琐的组织维权工作中超脱出来,转而从事更具宏观层面的“消费风险预警”方面的指导性工作——尽管迄今为止,中消协还从未对外宣布不再处理“事后维权”,但现实中的中消协正在逐步向这一“目标”靠近。然而,这次“靠近”究竟意味着什么,现在还未可知。
“疏远”维权
一项我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消费体验”和“产品比较实验”活动正在中消协有步骤地布置下展开。这项活动将涉及几十个领域,小到美容护肤这样的产品,大到电信、供水等公共事业均有涉猎。消费者在“体验”之后,中消协将详细记录他们所反映的各种情况,作为日后发布各个行业“消费预警”的基础数据。
鲜为人知的是,这些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将由中消协从自己的开支中承担。一位接近消协的人士告诉记者,消费者参与消费体验的费用额度,小到几百元,大则依“体验”项目而定。这可能是中消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活动”,花费不菲。
“其实自2005、2006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消协组织已经举办过一些类似活动。”前述人士告诉记者:“所需要的费用都是由当地的消协、消委支付的。”
显然,这一切所需要的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给中消协的每年750万元运营经费中支取。而这样的活动,在日后将逐渐取代受理消费者投诉与组织维权,成为中消协吃上“皇粮”之后的主要职能。
“中消协正在酝酿,不再直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案件。”一位接近中消协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他告诉记者,虽然目前这项内容还没有最后取得一致,但尽量减少投诉受理和组织维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共识。
“不过,严格地说,不是中消协不直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案件,而是其常设办事机构不直接处理这方面的事件。今后中消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将转向指导全国消协系统处理投诉维权工作为主。”该人士补充道。
记者了解到,日后中消协的主要职能将发生转变,其主要职能有二:一是购置、获得产品样本进行测试和比较研究以及开展消费调查和消费普查活动;二是在这些测试、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公布比较实验结果和消费调查结果,在中消协内部,把这项工作形象地称为“事前预警”。
此前,中消协主要负责人曾多次和瑞典、韩国、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交流,并多次进行考察,发现这些组织的主要职能基本上都是在预警层面,而不是直接处理投诉,解决纠纷。中消协的职能调整,亦是遵从国际经验。
身份烙印
尽管未来的中消协很可能将疏远“事后维权”,但是,自从其诞生之日起,为消费者组织维权就一直是其最深刻的“身份”烙印,尽管“成败皆半”。
中消协组织的最早案例,几乎可以追述到1986年。那一年,大量消费者向中消协投诉进口汤姆逊彩电质量问题,中消协随即调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重视,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而自此以后,中消协的发展史亦与此类维权活动密不可分。
2001年,中消协发现三菱帕杰罗V31、V33两款型号的汽车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后立即介入此案,就其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同日本三菱公司进行交涉,促使三菱公司召回了7.2万辆三菱车,并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三菱事件的妥善解决加快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步伐,并推动了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实行。
中消协最近的一次大胜利,发生在2005年。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是北京市的一处高档住宅小区,2003年,该小区业主发现,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均小于开发商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据此,小区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多出面积部分的购房款项。
这一年,小区业主从上海自费请来测绘队,最终发现了总共1370平方米的面积缺口。在此次纠纷中,中消协始终介入其中,在与开发商谈判、房管局召开的“调停”会,以及最终法律诉讼过程中,中消协积极工作,为获得最终的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底,经法院调停,北京友谊国际花园的业主获得总共3000万元的赔偿,这在中消协参与的维权案例中,几乎是最大的一次胜利,而其最为关键的意义在于,打破了测绘垄断的“坚冰”。
然而,时隔仅仅一年,中消协在与柯达的较量中却不得不面对近乎失败的结局。2006年,柯达爆出“质量门”,中消协先后累计收到关于柯达LS443相机的343份投诉,但在介入此次维权之后,中消协却步履维艰,柯达公司态度强硬,不但始终拒绝出席中消协牵头召开的协调会,甚至还对中消协提出种种质疑和指责,而此事迄今也未能解决。
属地投诉
“中消协内部的意见是,在弱化‘事后维权’之后,把受理投诉的主要职能转移到地方消协。”一位接近中消协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投诉受理工作,中消协方面倾向于进行“属地化”化管理。
不过,究竟如何进行投诉管理属地化工作,以及如何划分属地等细节方面的问题,目前中消协尚未有明确的精神与方向。要实现这样的事权划分的配属,如何与地方消协组织沟通与协调,将是必须进行而且是绕不过的环节。
然而,中消协投诉管理属地化的思路,在一些经常参与“维权”工作的专业人士看来,仍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与问题。一位长期与消协合作的律师向记者表示,这种属地化投诉管理的方式第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全国市场一体化的挑战。
“现在全国市场是一体化的,一个产品在北京销售,但产品可能在上海、广州生产,那么这个属地应该如何确定呢?按照最为简单的确定方式,即以消费行为的发生地确定,一旦涉及到与生产厂家的索赔,就要进行跨地域的协调工作。那么,一个地方消协是否具备跨地域工作的能力,又是否能够取得效果,这些都值得质疑。中消协有时都不能解决的事情,地方消协怎么能解决呢?”这位律师说。
访谈
谨防被消费者否定
访国家工商总局巡视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
《中国经营报》:中消协已经改为国家全额财政拨款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否可行?
张经:中央财政的支持,与中央在两会期间所表达的注重民生问题的态度与判断相一致。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情。
但其隐患在于,中消协能不能就此误以为自己是一个特殊社会团体而“鹤立鸡群”。如果中消协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权力来体现对消保运动的引导,那将是中消协被广大消费者否定之日。
《中国经营报》:中消协拨款体制的变革,使我们产生一个疑问,协会组织是否应该接受政府的行政拨款?
张经:行业协会能否接受政府财政拨款的支持,眼下社会上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由于一些事情政府不能做或不便由政府出面做,因此,自觉不自觉地组建了一批行业协会,这些组织和机构是体制内的组成部分,所以还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是第一阶段。
近些年来,在行业协会财政问题上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几乎大部分学者和关心协会事业的人士,包括已投身协会工作的同志们普遍认为,行业组织既然是群众团队、民间组织,所以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即拨款方面一概反对。这是第二个阶段。
实际上,国际社会与国际市场中的行业组织除自己筹集活动经费之外,接受政府资助是一条通例,日本、德国等一些大型或全国性商会就长期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我国行业协会在财务问题走上了第三阶段,其主要标志是走向既独立又不排斥混合的体制。
《中国经营报》:那么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张经: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行业协会中,仅属于工商企业方面的企业协会组织就有数千个,以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政府一般不予以经济资助。
美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一般不干预,私人企业也对政府的干预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美国的行会组织多是由企业或个人自发成立的组织,成员也可能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有偿或无偿地为政府部门做一些工作,但其与政府部门之间只有契约关系,并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只要行会组织依法行事,政府部门不会也不能干预其任何活动。
但这些年,美国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有些行业协会出面组织的有些具体的项目研究和业务,也开始投入一定的资金补助。 但美国等国的行业协会以靠企业和社会的赞助为主。(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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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的欣慰与无奈
1981年6月,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社理事会在曼谷召开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会议——“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并郑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组织派代表参加。
然而,在接到会议邀请的时候,中国还没有“消费者组织”,只好派了国家商检总局的一位处长,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前往参加。对此,与会的国际人士表示: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是一支最庞大的消费者队伍,国际消费者运动和组织没有他们参加,是不完善和没有代表性的。
直到1983年5月,中国消费者运动的第一朵“小花”才在河北省新乐县悄然开放。当地消费者协会在县集市贸易大院组织了大型假冒商品展览,把不法商人的丑恶嘴脸公诸于众,并当场销毁价值94万元的假烟、假酒,引起全国轰动。
之后,消费者组织在全国许多省、市纷纷成立。1984年12月,全国性的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终于在北京宣告成立。二十多年来,消协的存在给多年来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福音,迄今已经受理消费者投诉932万多件,为消费者挽回了超过70亿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获得了1.2亿元的加倍赔偿。
不过,消协一出生就面临着自身缺陷带来的众多尴尬。
消协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它的成员在一开始大都是兼职,本身的编制、经费都存在问题。一些省、市的协会几经申请而得不到批准,最后只好以“不要经费”为条件才准予成立。
据中消协消费指导部王前虎介绍,像上海那样消协全部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的并不多。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消协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或没有规范的经费来源渠道,全靠工商和消协自筹。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是采取财政要一点、理事单位筹一点、企业赞助一点、工商局给一点的方法来解决,一些地方消协经费缺口甚至达到2/3。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消协要无偿处理越来越多的各类投诉有点力不从心。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即使是一些小纠纷,告上法庭,各种诉讼费用至少要500元,答辩期15天。尽管败诉方最终会承担各类费用,但多数消费者认为时间、精力耗不起。通过仲裁途径费用更高,一般5000元以下的消费投诉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虽然目前消协组织有一部分消费者诉讼专用金,但是杯水车薪。
消协的“民间组织”身份同时还注定了它的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无诉讼主体资格。这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因此,心有余而力不足成了消协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局面。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7月以来,中消协陆续点评了电信、邮政、商品房、物业服务、汽车、旅游等各行业的数十条霸王条款,然而在轰轰烈烈地“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存在。
有消协人士诉苦说,他们自己其实也像那些投诉者一样,在维权路上艰难地跋涉着。宋雪莲
背景:公信力被质疑
收费获取“3·15标志”让公众对中消协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消费者来说,“3·15标志”就是一个质量保证的符号。而“欧典地板”事件的出现,让“3·15标志”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欧典是连续6年被允许使用“3·15标志”的企业。但这家在国内生产地板的公司,在公众面前宣传自己公司拥有的是德国身份。
“欧典地板”事件以后,央视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4%的被调查者认为中消协认证“3·15标志”误导消费者;61%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3·15标志”不再信任。
今年4月13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在使用标志和维护自身形象之间,中消协选择了后者。
中消协一直在资金条件紧张的环境里,开展着各种维权活动。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介绍,美国的消费者联盟有自己独立的实验室,可以对消费产品做各种性能的检测,并在《消费者报道》上公布,而且不允许企业随便引用其中的数据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
消费者则根据公布的数据自己判断,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中消协没有美国那样功能齐备的实验室。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社团组织,但却没有会员,不能像其他社团那样收取会费,而国家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基本按人头办公费划拨,有时候难以完成上规模的试验。”邱宝昌介绍,而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4400多万美元的活动和办事经费。政府的拨款大部分用于产品检测和对检测技术、设备及设施等方面的投资。
据了解,中消协在试图保持它的公信力。在它办的杂志《中国消费者》上,从上世纪90年代就取消了广告,至今还是不刊登广告,只刊登跟产品和消费者有关的信息。
没有了广告之后,《中国消费者》在2002年的时候发行量仍达到60万份。但其盈利部分还是很难支持它开展庞大的产品试验。
中消协一位前领导一再声明,消协经费不足不能与“3·15标志”收费问题联系在一起讨论,这是两回事。
“当初并没有想到今后会是这样。”“3·15标志”的直接推动者杨竖昆说,“对标志的停用现在不做评价,不用也没有关系,当时只是个试验。不用这个标志也是对自身形象的重视吧。”(西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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