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
针对铝冶炼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产能急剧扩张等问题,国家采取了宏观调控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在建、拟建铝冶炼项目进行清理。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实施,铝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2006年铝冶炼的投资增长幅度下降为9.6%。同时,电解铝出口大幅度下降,自焙槽能力全部被淘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明显增加;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型预焙槽工艺的电解铝产量比重达到80%以上,加工材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节能减排效果初现。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及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一些地方集中投资电解铝、氧化铝生产能力的行为又开始反弹;铝土矿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进口价格大幅度上升;铝加工行业出现了集中投资热连轧生产线热潮,一些电解铝企业以向深加工延伸名义投资建设低端建筑型材生产能力。今年以来,形势愈发严峻,1-2月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4.2%,虽然增长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关,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铝冶炼产品产销率下降到90%以下,市场供过于求,电解铝价(19700,-150,-0.76%)格持续下跌。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正处于铝工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资和冶炼能力的急剧扩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措施,巩固调控和调整的成果,坚决防止铝冶炼生产能力扩张行为重新反弹。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铝冶炼及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出台后,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电解铝投资反弹和氧化铝盲目投资。
严格执行电解铝、氧化铝投资项目核准及土地、环保审批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须经过有效核准,必须达到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铝土矿、氧化铝、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选用的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二、 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融资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铝冶炼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铝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加强监管,对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生产伪劣产品的铝加工企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对未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效核准的新建或者改扩建的电解铝、氧化铝、铝矿山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铝行业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复燃
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落后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坩埚炉和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铝,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禁止建设湿法铝用氟化盐项目,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促使能耗水平、环保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小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逐步退出;进一步降低大型预焙电解槽及氧化铝生产的综合能耗水平。彻底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和二人转式轧机。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责令退出。
杜绝自焙槽电解铝能力死灰复燃。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 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矿山、再生铝、铝加工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所有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达标排放。由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五、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内资源,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结合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工作,建立铝土矿开发监管责任体系。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支持国外铝土矿、氧化铝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开发秩序和进口行为。
六、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利用国债资金等多种融资手段,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根据我国铝土矿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可能开发、进口的海外铝土矿资源,在有效利用铝土矿资源基础上,合理扩大能耗水平低的工艺所占产量的比重,促使整个氧化铝行业平均能耗水平的下降。
通过提高电流强度、电流效率、石墨化阴极炭块等技术措施降低电解铝企业电耗。运用经济政策等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促进电耗水平高的电解铝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及设备,开发轨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铝加工新工艺技术。增加高附加值铝加工材的比重,提高电解铝液直接铸轧比例和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降低加工材的能耗水平。
鼓励铝工业循环经济和符合产业政策的再生铝产业发展。支持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
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 清理在建拟建项目
加大清理违规氧化铝项目、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工作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以及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完毕,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遏制拟建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允许开工。
清理矿山开发项目,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项目投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一律停止建设,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经过有效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即使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了土地使用手续,也不得违规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铝行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下发有关准入条件和加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公示后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我委还将及时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和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务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总结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执行情况,立即停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核准、或违反其他投资管理规定的电解铝、氧化铝建设项目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铝加工、矿山建设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现有铝冶炼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加大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关清理整顿结果和贯彻有关文件的总结报告于6月25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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