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较低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昨天(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做出了明确表示。
当日,两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透露,近日国内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经研究,有关部门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屋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就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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