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3年6月免除青藏铁路建设期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后,昨日,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对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的减免税做出规定,其中车票、行李运费等各项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昨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客票、行李运费等运输收入、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等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其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但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对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记者 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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