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36条”即《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国内第一个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二)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三)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四)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五)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六)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七)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八)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二)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
(十三)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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