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下称“农合组织草案”)。此举标志着,在农民组织进入市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若该法能尽快通过审议予以颁布,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四类法人主体资格中,农民组织没有占据应有的一席。农民组织同新近兴起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一样,没有专门的法人地位。而供销合作社作为目前唯一的合法合作社组织,却常年处于不景气状态。近两年,每每有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重视合作社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议重振供销合作社,却每每因政策和立法措施的缺位无果而终。目前这份农合组织草案明确指出,尽管创新法人组织形式难以一并解决,但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专业合作社就可以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工商总局也将出台专门的登记管理条例。可以说,农民组织在取得法人资格问题上的法律瓶颈已经被突破。
虽然取得了上述重大立法突破,但是通过农村合作社进行最低层次农民互助性融资这一功能,在目前的草案中仍被限制。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只拥有一定年份的土地使用权,使得广大农民无法通过手中土地在二级市场上流转,或者抵押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融资。另一方面,现行的地区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在经营政策上,还是在放贷规模上,都无法适应农业生产所需。这两大限制,使得农村经济形式一直停留在小农经济阶段,这又进一步导致城乡二元格局在经济上难以扭转,农村贫困化的问题难以解决。
但目前的这份农合组织草案,考虑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应防范金融风险,而对农合组织的低层次融资功能不主张作相关规定。无疑,这没能为今年3月“两会”时,代表们激辩的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整合问题,提供进一步破题的法律框架。换句话说,在解决农业产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时,可行的方案仍将是经济学家林毅夫所提出的“公司加基地加担保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以银行和乡镇企业为主体,绕开合作社的融资功能瓶颈。
尽管金融监管上的限制未能解除,但农合组织立法的积极因素还是远大于其不足之处。更值得注意的是,农合组织立法是在诸如“浙江瑞安模式”这样的地方政府积极进行自主制度创新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也说明,基层农民的创造力今后仍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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