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民的财政支持,要有制度安排,要有长效机制,要有约束性指标,要把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萧灼基今日在此间指出。
萧灼基是在全国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
对于政府对农村经济支持的约束性指标,萧灼基提出:
第一,国家用于三农的支出,每年要增加零点五个百分点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三农的支出,各个年度有所变化。但总的看来,支出偏低,而且有下降趋势。
第二,国家对农村财政支出的增长率,要高于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率。
第三,国家从农民征地补偿金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差价,百分之七十以上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农民纯收入增加,要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持平,逐步超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第五,提高农村扶贫标准,把贫困标准与农民纯收入增长挂钩。
萧灼基强调,虽然中国贫困发生率已从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三十点七降至二OO五年的百分之二点五,但是贫困标准从一九九七年以来提高甚微;只从人均六百四十元人民币提高到六百八十三元;而同一时期,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提高了百分之五十;即使不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较,农村贫困人员相对贫困化的情况也更加严重。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萧灼基说,上述五项指标,应该作为对政府的约束性指标。政府必须作出承诺,严格执行。只有这样,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补偿农村,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战略,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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