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将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
这位负责人说,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暴露出汇算清缴主体不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经过修订的新办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新意”。
一是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是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三是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记者陈二厚)
新华网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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