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成本不该由职工埋单”———这是天津市在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时,针对一些困难企业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却落实不了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时所主张的。
日前,天津市人大对该市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认为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从社会和市场两个角度建立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体制,特别是在促进就业和劳动培训方面为劳动者提供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但检查组也发现,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签订率不平衡、短期化倾向和规避法律规定等现象;劳动仲裁和监察力量薄弱,执法环境尚需改善,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落实不了经济补偿金,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检查组由此呼吁,劳动合同立法应自始至终体现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以防用人单位以强凌弱;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为调整劳动关系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这些规章和相关政策大多是推进劳动合同中实际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建议将其上升为法律;同时还应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得全市劳动者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劳动监督管理网络不断健全。(记者姜明)
工人日报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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