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公布《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程序》,进一步抬高焦炭出口企业资质。
相比2005年的规定,流通企业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含)以上提高到5000万元(含)以上;近3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由10万吨(含)以上提高到12万吨(含)以上;并且2002年-2004年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以上。
同时,焦炭生产企业的资质标准也相应提高。在行业标准方面,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炼焦行业标准HT/T126-2003三级标准提高到符合二级标准”。
据了解,企业申报后,商务部将委托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复核。
商务部的此项规定有可能进一步减少中国焦炭出口。(记者史宝华)
京华时报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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