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发布消息,2006年,浙江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达68.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08元,首次达到并超越农村全面小康社会标准。
根据统计,2006年,浙江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比上年增长了4.1个百分点,继续位居全国各省市区第四位、全国各省区(不包括京津沪)第一位。
在收入方面,浙江农村居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小康标准。据统计,2005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0元(2000年可比价),离农村全面小康6000元的标准相差320元。2006年,人均纯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了7335元和6208元,首次达到并超越农村全面小康社会标准。 (记者 沈积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