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须进行环评
据新华社电 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目标。
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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