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14日电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副处长王世沛近日在低碳生产绿色消费中英论坛上表示,2008年,重庆市建立和落实一系列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将建立3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
王世沛介绍,2007年,重庆市的节能专项资金达到了2000万。今年重庆市将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资金数额将达到3000万,主要用于节能宣传和培训、节能示范项目补贴、节能新技术推广以及与节能有关的活动。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重庆将实施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政策。对未完成上年度节能任务的,市财政将按10%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未完成节能任务,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将按20%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凡列入市级重点节能示范项目的,重庆将免征其土地设施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收费;凡列入市节能重点示范项目的,所形成的节约电力、天然气量,重庆市将按照节约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节能示范项目的,可申请国家国债资金的补助和支持。王世沛说,按照规定,每节约1吨标准煤,国家将给予250元的补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示范项目均可申请。
在税收方面,节能项目企业还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王世沛表示,企业从事节能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年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另外,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记者李建华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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