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草案已经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节约能源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经再次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每年新建建筑大概在20亿平方米左右,而已经居住和使用的建筑全国共有441亿平方米,节能潜力很大。
草案中规定,“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陈士能委员认为,“这种提法没有重视和强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同时国家不应该是‘鼓励’,而是要‘要求’、‘必须’或者‘应该’。”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中,更多关心的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节能减排问题,例如收费站。收费站摆在那里实际上是增加耗能。任茂东说,“如果实施燃油税制度,能有效遏制大量消耗燃油的趋势。”他建议在草案第3章第4节“交通运输节能”中增加“国家推行燃油税替代各种交通收费制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节能”。
在这次节约能源法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的节能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因此针对第18条涉及特种设备节能问题是否应该删除,委员们表示担心。
几位工程院院士提供的数据陈述了特种设备节能的巨大潜力:仅在用的工业锅炉,如果把平均热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每年就可以节约6000万吨标煤。如果仅把在用的换热器类的压力容器的换热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每年又可以节约6000万吨标煤,仅这两项就是一亿两千万吨标煤。
贾志杰委员指出,“如果这么大的节能潜力从法律中不予以法定,无疑会是本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缺憾和严重漏洞。”
王以铭委员认为,在节约能源法里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提出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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