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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负担原则”—中国的循环经济选择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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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循环经济建设应该借鉴德国的“生产者负担原则”

德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循环经济的建设,日本把2000年定为“循环型社会元年”,这两个国家以循环为核心的具体实践,正在给出这一问题的答案。中国2000年以来进行了循环经济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今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循环经济建设的通知》。现在,循环经济正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受到高度重视。

德国和日本走循环经济之路的直接起因,是包装废弃物的泛滥和垃圾填埋场的不足。在80年代末期,国土面积狭小的德国和日本的垃圾填埋场已近饱和,要开辟新的填埋场遭到居民和环保组织的激烈反对,以包装废弃物为主的垃圾却不断增加。为了解决这一困难,上世纪90年代以后,日、德两国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明确提出了处理废弃物的“3R”原则,把抑制废弃物的发生(Reduce)、通过再利用(Reuse)和回收再利用(Recycle)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置于整个循环经济建设的核心。

中国对循环经济的理解显然离日德的水平还很远。有人以为,中国的垃圾填埋场还没有紧迫到日德的程度,只要能使废弃物都得到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排放多少废弃物也无所谓。但是,这种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前提的“大量循环”模式,并不是真正的循环经济。因为大量循环不仅会耗费大量的能源,还会冒二次污染的风险。

譬如对塑料的回收再利用,要想使废弃的塑料资源化,需要将其溶解、纯化,对无法再资源化的废物进行焚烧、热回收和填埋处理,这些过程显然都需要大量的电力和水;而且焚烧过程还会产生二恶英等有害物质,造成二次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循环经济必须是以节约资源、抑制废弃物的排放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中国在制定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时,必须借鉴日、德经验,以“适当生产、适当消费、最小废弃”为政策目标。

循环经济还会改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给整个产业结构带来深刻的变化。德国实施循环经济政策以后,企业开始自主地在产品设计和销售上下功夫,生产出了易于再资源化的产品,并以此为契机,在90年代后期爆发了一场环境产业革命。日本颁布《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以后,大部分企业一改过去被动适应政府的环境政策的做法,主动制定和实施环境对策,打造“绿色产品”。一般说来,企业因担心在环境方面的投入会影响效率,往往不愿执行或抵触政府的环境政策,而循环经济政策的实施改变了这一状况。德国和日本的企业之所以发生如此大变化,实际上是跟“污染者负担原则”、“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和“排放者责任原则”这三个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关。

“污染者负担原则”也称作“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是1972年由经合组织针对当时的公害问题提出的。它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的治理费用以及受害者的救济费用。这一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废弃物的问题,是执法部门向排出者征税和惩罚各种违法现象的最终依据。

“扩大生产者责任”最早是由德国提出来的。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废弃物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指生产厂家不仅要对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产品)负责,还要对消费后的废弃过程(废弃物)负责。这一原则一改传统的由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回收废弃物的做法,通过让生产厂家付费,把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纳入市场规则中,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德国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使废弃物排放量减少,即得益于这一原则,因为这是从生产源头上控制废弃物产生。

同德国相比,日本政府对生产厂家的态度要温和得多,它采取的是排放者责任原则,即废弃物的排放者负责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处理。这显然是一个由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它要能取得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环境意识和道德水平,因为大多数生活垃圾是消费者扔出去的。由于消费者也要为垃圾付费,他们会在市场中选择产生废弃物少的商品,这反过来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方针。日本企业能够主动实施环境经营的方针,生产“绿色产品”,其原因恐怕就在于此。

笔者认为,中国的循环经济建设应该借鉴德国的生产者负担原则。因为生产者是循环经济的主体,本来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且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迫使企业进行环境指向的转型。另外,从中国国民环境意识的现状来看,让消费者去完成资源循环的使命,恐非易事。

现在,持续的经济增长正给中国的资源供给带来的沉重的压力,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的供应已经日趋紧张;过度的废弃物排放使自然环境变得愈加脆弱,环境成本增高,污染和垃圾围城现象严重。在这种状况下,要想不放弃经济发展,就只能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个意义上,循环经济,作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它将是中国的必然选择。(韩立新/文 作者为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来源: 《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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